合肥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規程(試行)
發布時間:2014-10-17 00:00:00 來源:本站 閱讀次數:1413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城鄉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城鄉低保)審核審批流程,確保低保制度公開、公平、公正實施,根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國務院令第271號)、《國務院關于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國發〔2007〕19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45號)、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辦法(試行)》及《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規程》(民社救字〔2013〕143號)等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操作規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城鄉低保工作堅持保基本、可持續、重公正、求實效的方針,著力健全工作機制,嚴格規范管理,努力構建標準科學、對象準確、待遇公正、進出有序的工作格局,不斷提高城鄉低保制度的科學性和執行力,切實維護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權益。
第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據本規程開展城鄉低保審核審批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三條 實施城鄉低保制度,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屬地管理、分級負責;
(二)應保盡保、動態管理;
(三)分類施保、統籌兼顧;
(四)公開透明、公平公正。
第二章 保障對象的確定
第四條 凡持有我市常住戶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當地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均可以申請低保。
第五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確定。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系并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
(二)下列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1、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
2、在監獄、勞動教養場所內服刑、勞動教養的人員;
3、縣級人民政府低保管理部門根據有關規定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城鄉低保:
(一)外地來我市就讀的在校學生;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有“企業法人”或“個體工商戶”,并正在從事經營活動,或雇傭他人從事經營性活動的;
(三)家庭中擁有機動車(不含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大型農機具、經營性船舶、經營性房屋、最近6個月內新購置價值超過當地城鄉低保月標準12倍的非生活必需品,以及飼養名貴寵物的;
(四)故意隱瞞家庭真實收入和家庭人口變動情況,或提供虛假申請材料及虛假證明的;通過離婚、贈與等形式放棄或轉讓應得財產份額,或放棄應得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等經濟利益的;采取以變賣房屋、隱匿財產等規避法律(法規)行為,制造無經濟來源、生活困難假象的;
(五)家庭人均現金資產(含儲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價證券等金融資產(含家庭擁有的高檔收藏品)總價值超過當地城鄉低保月標準12倍的;
(六)非拆遷原因在申請城鄉低保之前3年內住房條件較大改善或購買商品房的;家庭有兩套(含)以上住房且超過人均16平米以上的;申請城鄉低保之前1年內或享受城鄉低保期間,新建或對住宅進行較大裝修的(不含農村危房改造);
(七)在法定就業年齡內且有勞動能力的人員,無正當理由兩次以上拒絕職業介紹機構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提供的就業機會而拒絕就業的;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在就業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委會(社居委)組織的公益性勞動的;
(八)無正當理由連續3個月未支取低保金的;
(九)按有關政策或離婚領取一次性補助(償)費、不能說明用途和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有關人員;
(十)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有贍養、撫養、扶養能力但不履行義務,致使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鄉低保標準的;
(十一)子女上學高額擇校或對子女大額投資進行專業培養的,自費出國留學的;
(十二)擁有本市戶籍,但長期居住在本市以外區域,家庭收入和生活狀況無法核實的;
(十三)不按規定程序申報;拒絕配合城鄉低保經辦人員對其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調查,致使無法核實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狀況的;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主評議未獲通過的;
(十四)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家庭月通訊費或月寬帶使用費超過30元(不含電話月租費),月人均使用的水電費3人戶(含)以上超過當地城市低保標準的12%,2人戶(含)以下家庭月人均水電費超過當地城市低保標準的15%的。孤寡老人不受限制;家庭中雖無從業人員,但生活來源有其它渠道,且日常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于本地低保標準的;
(十五)參與非法組織或違法活動被處以治安處罰并正在執行期內的;各類服刑、勞動教養期內人員;
(十六)農村五保供養對象、非涉艾孤兒;
(十七)戶口落戶到我市不足三年的人員,但未滿18周歲子女投靠父母者除外;
(十八)人為閑置承包土地、山林、漁場的家庭;
(十九)其他經縣級以上低保管理部門規定不能享受城鄉低保待遇的。
第三章 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與計算
第七條 家庭經濟狀況是指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收入和家庭財產。
第八條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規定期限內獲得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實物收入的總和。
(一)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及個人按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1、工資性收入。指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等;
2、家庭經營凈(純)收入。指從事生產、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所得。包括從事種植、養殖、采集及加工等農林牧漁業的生產收入,從事工業、建筑業、手工業、交通運輸業、批發和零售貿易業、餐飲業、文教衛生業和社會服務業等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的收入等;
3、財產性收入。包括動產收入和不動產收入。動產收入是指出讓無形資產、特許權等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儲蓄性保險投資以及其他股息和紅利等收入,集體財產收入分紅和其他動產收入等。不動產收入是指轉租承包土地經營權、出租或者出讓房產以及其他不動產收入等;
4、轉移性收入。指國家、單位、社會團體對居民家庭的各種轉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間的收入轉移。包括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遺屬補助金、賠償收入,接受遺產收入、接受捐贈(贈送)收入等;
5、其他經縣級以上低保管理部門認定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二)不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包括:
1、重點優撫對象按照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護理費;建國前老黨員生活補貼;
2、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獎勵金;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謀職業補助金;
3、對國家、社會和人民做出突出貢獻人員,政府給予的一次性獎勵金,市級以上勞動模范退休后享受的榮譽津貼;見義勇為人員享受的各類撫恤金、補助金;
4、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十二五”期間暫不計入家庭收入);
5、因工(公)負傷人員的工傷醫療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殘疾輔助器具費;
6、在校學生獲得的獎學金、助學金、生活津貼、困難補助等;
7、計劃生育獎勵費、獨生子女費;
8、廉租住房補貼;
9、喪葬費;
10、臨時性的社會救助款物;
11、政府發放的高齡補貼;
12、殘聯發放的殘疾人補貼;
13、政府下撥的救災、扶貧、移民扶持款物;
14、城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的醫療費;
15、城鄉貧困家庭成員因病按規定享受的醫療救助金;
16、政府給予的良種補貼以及其他強農惠農資金;
17、其他經縣級以上低保管理部門規定不計入的家庭收入。
第九條 家庭財產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家庭財產主要包括:
(一)現金、存款及有價證券;
(二)機動車輛(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輛除外)、船舶;
(三)房屋;
(四)債權;
(五)其他財產。
第十條 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根據低保申請對象申請之前6個月的家庭經濟狀況確定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對已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進行動態管理核查時,根據其此前3個月的家庭平均可支配收入核定家庭收入,并與初次申請時的家庭財產進行核對。核實家庭收入可采取下列辦法進行:
(一)個人申報。由低保申請家庭戶主或其委托人如實填報家庭收入情況和家庭財產狀況,并接受低保經辦人員的詢問。
(二)入戶調查。由低保經辦人員到申請人家中調查核實其家庭收入、家庭財產情況,以及吃、穿、住、用等實際生活狀況,填寫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戶調查表,并由調查人員和申請人(被調查人)分別簽字確認。
(三)單位、鄰里走訪。低保經辦人員通過走訪社區居民、到申請人所在單位了解其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情況。
(四)信函索證。以信函方式向相關單位和部門索取申請人家庭有關證明材料。
(五)信息核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部門,與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金融、證券、稅務、工商、公積金管理等部門和機構,對低保申請家庭的戶籍、車輛、社會保險、住房、養老金、存款、證券、個體經營、住房公積金等收入和財產信息進行核對,并根據信息核對情況,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聲明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見。具體核對工作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承擔。
(六)跟蹤消費。對申請人家庭的消費情況進行跟蹤調查,以便更全面了解其真實的生活狀況。
(七)評議聽證。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委會(社居委)組成“低保評議聽證組織”,對申請人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狀況進行評定。
(八)行業評估。對家庭中有自謀職業且有相對穩定收入的人員,在其收入無法準確核定時,按轄區內同行業平均收入核定。
(九)當地政府確定的其他調查方式。
第十一條 家庭收入核算辦法:
(一)在職人員按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的總和計算收入。其中月收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縣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認定。因所在單位長期虧損、停產、半停產,已經連續6個月未領到或未足額領到工資等,且今后不可能再予以補發的各類應得待遇,經縣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并出具證明后,可以按照實際收入計算。
(二)離退休人員、失業人員的收入,按原單位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的實際數額計算;職工遺屬生活補助費、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金收入,按當地政府規定的補助標準計算。
(三)在就業年齡內因病或因公(工)致殘,喪失全部或大部分勞動能力,且有縣級以上醫院證明或經縣級以上公(工)傷鑒定機構鑒定,并持有殘疾證的,按其實際收入計算。
(四)外出務工人員的收入,按用工單位出具的證明計算(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無法提供證明的,按務工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五)從事相對固定職業的,按實際收入計算;其中無法提供收入證明的,比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六)在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且從事非固定職業的靈活就業人員(在全日制高等院校或普通高中、職中就讀和服兵役者除外)的收入,按用工單位出具的證明計算(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其中無法提供收入證明的,收入可按以下計算:
1、年齡在18-40周歲的,按本市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2、年齡男在41-55周歲的,女在41-50周歲的,按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計算。
3、年齡男在56-60周歲,女在51-55周歲的,按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40%計算。
(七)種植業、養殖業、捕漁業收入,按照實際收成和當地價格,扣除必要的成本后計算收入;對家庭中有自謀職業且有相對穩定收入的人員,在其收入無法準確核定時,可以參照當地行業收入評估基本標準計算收入;因家庭主要勞動力喪失勞動力或者因自然災害等因素達不到評估標準的,可以酌情降低標準計算收入。
(八)財產租賃、轉讓所得,按照租賃、轉讓協議(合同)計算。個人不能提供租賃、轉讓協議(合同)的或者租賃、轉讓協議(合同)價格明顯偏低的,按照當地同類、同期市場租賃、轉讓價格計算。
(九)對實現就業的申請家庭進行收入核算時,可酌情扣除必要的就業成本。
(十)贍養費、撫養費和扶養費(以下簡稱“供養費”)的按下列方法計算:
1、被供養人與供養義務人之間若有供養協議、裁決或判決,且供養義務人有執行能力的,按相關協議、裁決或判決確定的供養費計算被供養人的供養費收入。
2、子女為多人,無贍養費裁決或判決的,分別計算其給付父母的贍養費,相加之和為其父母的收入。計算公式為:
贍養費=[子女家庭的月收入—(子女家庭人口×當年市區城鄉低保標準)]×50%÷被贍養人數
3、實際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高于上述規定的,按實際支付額計算;
(十一)因征地、拆遷領取的一次性安置費、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償費的計算:
1、因征地領取的一次性安置補償費,按家庭人口數和當地城鄉低保標準逐月分攤計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攤的月數內〔一次性安置補償費÷(家庭人口數×當地城鄉低保標準)〕,該家庭不予享受城鄉低保。
2、因房屋拆遷領取的一次性拆遷補償費,扣除經查實確需購買安置住房的部分,其剩余部分按家庭人口數和當地城鄉低保標準逐月分攤計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攤的月數內,該家庭不予享受城鄉低保。
3、由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領取的一次性安置補助費,扣除經查實確需購買安置住房和用于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部分后,按家庭人口數和當地城鄉低保標準逐月分攤計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攤的月數內,該家庭不予享受城鄉低保。
4、領取一次性補償費的家庭,在可分攤的月數內,因病、因災等特殊情況將領取的一次性補償費提前用完,生活確有困難的,可申請享受城鄉低保待遇。
第十二條 幾種特殊人員的收入核定。
(一)對于就業年齡段內持有《殘疾證》,殘疾類別屬于三級以上(含三級)、聾啞、智力殘疾四級以上(含四級)或低視力殘疾,按實際收入計算。
(二)現役義務兵的家庭申請城鄉低保時,現役義務兵本人可視為家庭撫養人口進行計算。考入大中專院校,其在校就讀期間仍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計算。
(三)無工作單位的已婚婦女自產后1年時間內,視為哺乳期間無勞動能力,按實際收入計算。
(四)成年已婚子女因離異、喪偶、重殘未婚(父母都已達法定退休年齡)、無住房等特殊原因造成未另立戶口而與父母同住的,其家庭收入可與父母分開計算。
(五)對于同一家庭成員中既有非農業戶口又有農業戶口的,在計算其家庭成員收入時,農業戶口成員收入按實際收入計算,難以確定的,按其戶口所在地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計算,并分攤到月。根據其家庭成員的總收入計算家庭月人均收入,符合城市低保條件的,對其家庭非農業人口進行保障;符合農村低保條件的對其家庭農業人口進行保障。
第四章 城鄉低保待遇的申請、審核、審批、發放
第十三條 城鄉低保工作程序按照居民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審核,縣(市、區)低保管理部門審批的程序實施。
第十四條 申請人或者其家庭成員的戶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分別按以下方式辦理:
(一)申請者確因無房而借居、寄居或租住他處形成人戶分離,有相對固定住所的,在同一市、縣轄區內,申請人經常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經常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低保人戶分離調查,由經常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人員(可委托社居委工作人員)入戶調查,填寫《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戶調查表》簽署意見并出具未享受低保證明;申請人憑此調查表和其他相關材料至戶籍所在地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低保。家庭有固定房產的掛戶者,應將戶口遷入房產所在地,方可申請。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分別持有非農業戶口和農業戶口的,一般按戶籍類別分別申請城市低保和農村低保。
第十五條 申請城鄉低保,以戶為單位,由戶主本人向戶口所在地的村委會(受鄉鎮委托)或社居委(受街道委托)提出書面申請,無行為能力的居民申請城鄉低保待遇時,可由村委會(受鄉鎮委托)或社居委(受街道委托)的低保工作人員協助辦理申請手續。
第十六條 申請城鄉低保時,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報家庭收入情況和家庭財產狀況并簽字確認,承諾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并自愿承擔法律責任,履行授權核查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程序,申請人填寫《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審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居民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戶主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婚姻狀況證明;
(三)家庭成員的工作單位或從事工作的有關證件及證明材料;供養義務人相關收入證明;
(四)在職職工提供近六個月的單位工資收入證明;離退休(職)人員、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提供原單位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發的有關證件和保障性、救濟性收入領取證明;外出務工人員提供用工單位的工資收入證明;對勞動就業年齡內的有勞動能力者,需提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就業(求職)狀況證明;
(五)失業人員應當提供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機構出具的就業失業登記證、培訓和推薦就業記錄材料;
(六)房產證明;房屋租賃協議;
(七)新申請戶提供最近六個月家庭水電費和通訊費繳費單等資料;低保對象年審或半年審提供最近三個月上述資料;
(八)土地(山林、漁場)承包經營證明;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
1、在勞動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的無業人員,需提供就業(求職)狀況證明。對于連續6個月以上未領到或未足額領到工資或基本生活費的在職職工,須經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
2、家庭成員中有患重病或殘疾的,應提供審批機關指定的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證明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證》。
3、家庭夫妻雙方中一方為本市農業戶口或外地戶口的,需提供結婚證和戶口證明;有子女的,同時提供子女戶口證明。
4、夫妻離婚的需提供離婚證、離婚判決書或協議書。
5、管理審批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關證明和材料。
戶籍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申請應當予以受理,并且向申請人出具書面受理通知書。對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第十七條 申請低保時,申請人與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有近親屬關系的,應當如實申明。
對已享受低保和正在受理的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成員近親屬的低保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進行單獨登記,并由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干部近親屬填寫《安徽省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干部近親屬享受低保備案登記表》。城鄉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干部近親屬享受低保的申請、審核、審批材料和備案材料實行單獨歸類,分別由縣、鄉兩級主管部門存檔備查。
“低保經辦人員”是指涉及具體辦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審核(包括家庭經濟狀況調查、信息核對)、審批等事項的縣級人民政府低保管理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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