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干部必須嚴格執行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
發布時間:2018-08-17 11:58:41 來源:本站 閱讀次數:4889
不如實報告,何以談忠誠?
在十九屆中央第一輪巡視反饋的“問題清單”中,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方面存在的問題赫然在列。
如,中央第五巡視組在對文化和旅游部黨組的反饋意見中指出,“個人有關事項報告不實問題比較突出”;中央第三巡視組在對國家統計局黨組的反饋意見中指出,“執行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不嚴格”。
再結合近期各地紀檢監察機關通報的一些典型案例來看,亦有一些黨員領導干部在向組織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時?;^、不老實,企圖瞞天過海。
例如,云南省大理州旅游發展管理委員會副調研員蘇麗華未按要求報告其配偶投資入股、共同生活子女房產,及其本人持有股票、基金等情況,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山西省大同市糧食局黨組成員、總經濟師孟海東違反組織紀律,未報告其配偶為大同市某商務大廈有限公司股東等情況,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事實表明,領導干部瞞報個人有關事項越來越成為高風險的事,切勿心存僥幸,繼續把向組織如實報告個人“家事、家產”等規定視同兒戲。
各級黨組織要加強抽查核實,敢于較真碰硬,對不如實報告或者存在其他問題的要嚴肅處理,切實維護報告制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使其在全面從嚴治黨中發揮更大作用。
哪些事項需要向黨組織請示報告?
《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強調,“領導干部必須強化組織觀念,工作中重大問題和個人有關事項必須按規定按程序向組織請示報告,離開崗位或工作所在地要事先向組織請示報告。對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不如實報告或隱瞞不報的,要嚴肅處理?!?/span>
黨紀處分條例對黨員干部應向黨組織報告作出了明確規定。
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了不按規定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問題、重要事項行為。
“不按規定”,包括中央、省市以及本地區本部門制定的相關制度規定或工作要求。
“重大問題、重要事項”,包括工作中的問題或事項,比如:按照規定或者工作要求應當報告的重大投資、重要人事安排以及突發事件等。
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了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行為。
這里的“要求”,包括本地區本部門制定的相關制度規定或工作要求,比如,一些地方制定了《關于建立和完善領導干部外出報備制度》,都屬于“要求”的范疇。該條款要求情節較重的,才能給予相應黨紀處分。
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了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行為。
這里的“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主要是指2017年中辦、國辦印發的《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其中第三條、第四條具體規定了領導干部應當報告的14項內容。
其中,家事包括婚姻、因私出國(境)證件和行為、移居國(境)外、從業、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等情況;家產包括工資收入、勞務所得、房產、持有股票、基金和投資型保險、經商辦企業以及在國(境)外的存款和投資等情況。
此外,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了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向上級報告工作情況行為。
在上級單位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單位匯報、報告工作時,對應當報告的事項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紀律處分。